时间:2026 年 1 月立案,2026 年 4 月一审判决
地域:上海市金山区
当事人: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包人);被告上海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发包人)
案情详情:2025 年 6 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金山区的生产车间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总价 350 万元,工期 45 天,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按约完成施工,2025 年 8 月工程通过被告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仅支付 100 万元工程款,剩余 250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付。
原告委托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250 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5 年 9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承担维修费用后再支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1. 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及质量问题责任认定;2. 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
代理与判决:本所律师提交工程验收报告、被告使用工程的照片及视频、催款函等证据,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对于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250 万元及逾期利息(截至 2026 年 4 月利息为 4,2000 元)。本案成功为中小企业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