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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规:是遗嘱有效的基础,录像遗嘱要求画面清晰、声音可辨,立遗嘱人需在录像中清晰表达自身遗嘱意愿,全程有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录像中需明确标注立遗嘱的年、月、日;打印遗嘱要求遗嘱内容逐页由立遗嘱人签名、捺印,两名见证人也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字并标注日期,杜绝单页篡改、遗漏的可能;自书、代书等传统遗嘱形式仍需遵循原有法律要求。
内容明确:遗嘱中需对遗产范围、具体继承人、遗产分配份额作出清晰具体的表述,避免 “房产归子女”“存款由家人平分” 这类模糊表述,若遗产涉及房产、车辆、股权等特定财产,需注明财产的具体位置、产权证号、股权登记信息等关键内容。
主体合法: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晰、能够独立表达真实意愿,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得处分他人财产、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建议立遗嘱人每 3 年更新一次遗嘱,若家庭关系、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再婚、子女出生、房产买卖等),应及时重新订立遗嘱,确保遗嘱内容与自身真实意愿一致;
遗嘱订立后需妥善保管,可选择存入公证处专用档案库、银行保险柜,或委托专业遗嘱库保管,避免遗嘱遗失、损毁或被他人篡改;
见证人需严格选择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主体,如邻居、同事、社区工作人员等,避免因见证人存在亲属、债权债务等利害关系,导致遗嘱因见证人不合格被认定无效;
订立遗嘱时可同步进行录音录像、留存立遗嘱人精神状况证明,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见证,进一步保障遗嘱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