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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沪0117民初5824号
时间:2025 年 11 月立案,2026 年 2 月一审判决
地域:上海市松江区
当事人:原告陈某(非机动车方);被告赵某(机动车方)、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
案情详情:2025 年 10 月 15 日 8 时 30 分许,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松江区广富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源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龙源路由西向东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松江区交警支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陈某被送往松江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四肢瘫,住院治疗 62 天,花费医疗费 38 万元。2025 年 12 月,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四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依赖。陈某委托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10 万元。
争议焦点:1. 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 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计算标准;3.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代理与判决:本所律师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全责及原告伤残情况;主张按 2024 年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20 年护理费。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18 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192 万元,合计 210 万元。本案成功为受害人争取到全额赔偿,保障了其后续生活。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