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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沪0172民初2528号
时间:2025 年 11 月立案,2026 年 3 月一审判决
地域:上海市松江区
当事人:原告王某(出借人);被告李某(借款人)、张某(保证人)
案情详情:2024 年 5 月,被告李某因房地产项目开发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某借款 300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12 个月,年利率 12%,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2 年。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分 3 次将 3000 万元汇入李某指定账户,李某出具了收款收据。
借款初期,李某按约支付利息,但自 2025 年 8 月起停止付息,2025 年 11 月借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发现李某开发的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已停工,且其名下房产、车辆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王某委托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效力及利息计算标准;2. 保证人责任范围及保证期间;3. 财产保全可行性。
代理与判决:本所律师提交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利息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主张年利率 12% 未超过法定上限,应予以支持;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归还王某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截至 2026 年 3 月利息为 180 万元),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裁定查封李某名下未被其他案件查封的股权及银行账户,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本案成功维护了大额民间借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