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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 沪 0117 民初****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代理律师:松沪律师事务所 胡超律师
当事人:原告谢某
被告:余某、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保险公司以精神伤残存在自身疾病次要因素为由,主张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按 70%赔付;
保险公司要求扣除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试图缩减赔偿范围;
原告伤情复杂、两次鉴定,赔偿项目多、计算口径争议大。
固定关键证据:完整梳理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误工证明、财产损失凭证,夯实损失依据;
精准法律抗辩:紧扣《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张无过错受害人不因自身体质 / 既往疾病减轻侵权人责任,医疗费全额保护、非医保扣除无法律依据;
科学核算损失:结合伤残等级、三期鉴定、上海赔偿标准,精准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
庭审有力攻防:针对保险公司重新鉴定意见,明确事故为主要作用,依法支持合理参与度认定,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利益。
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449,373.86 元(已垫付 18,000 元,尚需支付431,373.86 元);
肇事司机余某赔偿律师费8,000 元;
案件受理费、重新鉴定费均由被告方承担。
多等级伤残:颅脑九级 + 肋骨十级,依法叠加计算,实现赔偿最大化;
损伤参与度:无过错受害人,不因自身体质 / 旧病减轻全责方赔偿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医疗费保护:非医保费用属于合理治疗支出,法院不予扣除;
全流程护航:从事故定责、伤残鉴定、证据固定到庭审诉讼,一站式专业代理,切实降低伤者维权成本。
遭遇交通事故致伤残,切勿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妥协。伤残等级、三期期限、赔偿口径直接决定赔偿金额,尽早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可有效规避理赔陷阱、争取最优赔偿结果。
2026年3月27日